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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为灾后重建立法

2008-06-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当下,汶川地震的重心正从紧急救援转向震后长期重建。政府有关重建的措施相继出台,与此同时,民间也掀起了一波灾后重建的热议,其中不乏真知灼见。然而,重建构想及相关讨论,似乎还处在比较零散的阶段,需要一个震灾重建前瞻性的总体框架,以及在这框架下的全面周详的实施细则。

造成以上问题的一个主要

原因,是“规则”的缺失。我国的《救灾法》没有出台,《防震减灾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虽有专门章节涉及灾后重建,但规定过于粗疏。此前,虽已有唐山大地震震后重建的经验和教训,但这些经验和教训还没有被转化为一整套制度化的实施规则。因此,为5・12震灾重建立法事不宜迟。

就一场重大灾难进行专项立法,这样的先例早已有之。1999年9月21日,我国台湾南部发生了一场7.3级大地震,造成2000多人死亡。震后的第五个月,台湾颁布了《9・21震灾重建暂行条例》,该条例几乎囊括了震灾重建的方方面面,如都市和非都市区域的重建规划、居民生活的重建、文化资产的重建、重建用地的配套措施、重建的民间参与、税费和融资配套措施,为加快重建各类行政程序的简化以及重建经费的筹措等等。

显然,为震灾重建立法,把震灾重建全面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上来,将会使重建摆脱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变得更加规范、公平、长效。举例而言,政府和民间共同参与重建如何分工协作的问题;灾区临时住宅的建设、分配、管理的问题;建立长期的灾民心理干预机制的问题……这些若不能有法可依,要么容易陷入无序,要么难以落实。

为震灾重建立法,也有利于打破政府决策的封闭,实现开放式的重建。立法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如此一来,许多民间人士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将不再停留于口头,而是通过立法公众参与,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同时,政府提出的各种震灾重建的设想,也将接受民意的检验。(《新京报》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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