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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钱牵出侵权官司

2008-06-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丈夫私存钱财留“后路”

33岁的许志庆是湘西南某县的下岗工人。2001年,因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2003年8月,许志庆向朋友借款10万元,开了一家装饰材料店。由于竞争激烈,生意一天不如一天。就在许志庆感叹时运不济时,一名叫刘艺香的女子向他抛来“红绣球”。

25岁的刘

艺香原本也有个幸福的家,自丈夫有外遇后两人离婚。离婚后,她利用补偿的50万元,在市区盘了家酒楼。平时,许志庆经常到她的酒楼吃饭,见许志庆高大英俊,为人踏实,得知他离婚后一直独身,刘艺香不禁心生波澜。后来听说许志庆生意亏了本,要将店铺卖掉外出打工,刘艺香便向许志庆表白:“如果你不嫌弃,我们就共同打理这座酒楼吧?”许志庆决定留下来,不久两人喜结良缘。

婚后,酒楼生意越来越红火。一个偶然机会,许志庆与怀化市打工的张小春有染,从此许志庆开始悄悄存起了私房钱。酒楼经常有一些客人签单,刘艺香感到难以收回时,便不再过问。于是许志庆想办法收回后悄悄存起来。此外,许志庆去市场购物时,经常虚报进价,从中揩了不少油水。为了存更多的钱,许甚至还在另一家酒楼里兼了一份临时工,得到的薪水也一分不动地存起来。几年工夫,许志庆攒下的私房钱达到30万元。有了这笔钱,许志庆悄悄在市区黄金路段买了个门面,不久,他趁门面价格上涨时抛了出去,一下又净赚了10多万元,这样,他的私房钱达到了近50万元。这一切,许志庆瞒得滴水不漏。

但许志庆与张小春的事还是没瞒过刘艺香。2006年3月,许志庆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鉴于许志庆在感情上背叛了刘艺香,因此法院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照顾刘艺香,许志庆没有分到一分财产。让刘艺香感到奇怪的是,许志庆对此竟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前妻不依不饶

2006年5月,许志庆与张小春结婚。7月初,许志庆投资3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7月28日上午,许志庆的贸易公司举行开业剪彩。就在鞭炮声响起,许志庆请来的社区领导进行剪彩时,刘艺香突然跑上前台,手持喇叭筒大声叫骂:“好你个忘恩负义的许志庆,你真不是东西,当初要没我刘艺香,哪有你今天的人模狗样!你不但背着我存了这么多昧心的私房钱,还养了个小婊子丢人现眼!……”顿时,现场炸了锅。

此后,刘艺香三天两头到许志庆的公司里谩骂取闹,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后来,为了缓和局面,许志庆上门恳求刘艺香。刘艺香提出:“要我不骂可以,可你要给我写一张字条,说明你在还没与我离婚期间,确实吞了一笔私房钱。”为了自己公司的前途,无奈之下,许志庆只有答应。

2006年12月,虽然刘艺香停止了对许志庆公司的骚扰,但此时许志庆的公司再也无法经营下去了。

双方都有责任

2008年1月10日,许志庆一纸诉状将刘艺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刘艺香赔偿他的租金、装修费、经济亏损共计15万元。

3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许志庆读完起诉状后,出乎意料的是,刘艺香当庭反诉许志庆偷存私房钱。然后,刘艺香将许志庆写给她的纸条,作为他承认偷存私房钱的事实作为证据交给法官。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艺香以泄私愤为目的,屡次干扰前夫许志庆公司的正常经营,致使许的公司无法经营导致亏损。刘艺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案侵权行为的发生系因许志庆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所引起,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许志庆也要对侵权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更重要的是,该侵权案与刘艺香诉许志庆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有关联。共同财产分割案是侵权赔偿案的前提。因为,许志庆所占有的50万元私房钱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留存下来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谁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合法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8年4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许志庆与刘艺香各享有25万元。刘艺香赔偿许志庆公司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文中均为化名)  (《检察风云》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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