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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空头支票要负法律责任

2008-06-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地震,举国上下全力抗震救灾,各地民众纷纷捐款捐物,不少企业和明星都表示将捐款上千万元乃至上亿元。据报道,截至5月26日12时,共接受国内外捐赠款物308.76亿元人民币,其中到账230.02亿元。而企业累计捐款已突破66亿元。一方面,企业的善举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赞许;另一方面,许多人

也对捐赠承诺能否兑现“担着心”。

我国《捐赠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又颁布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牵动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这样,企业在进行捐赠的过程中,就必须如实地按照自己的承诺,兑现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否则将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即受赠人或者收益人都可按照《捐赠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主张该捐赠所得。如果那样的话,不仅仅是企业捐赠本身的行为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而且日后该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市场信赖度,都会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

在此,律师提醒:企业捐赠要量力而行,不要一时冲动作出决定,以免把本应该是捐赠人、受捐赠人、灾区人民三方皆欢喜的善举,演变成为各方都怨声载道的纷争。(《北京晚报》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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