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实施信息公开条例不能盲目乐观

2008-06-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机关的一种义务规定下来,这是观念与制度的一次巨大飞跃。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不能盲目乐观。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是一种典型的“变法”过程,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引入法律规则,建立法治权威。这种模式

的优点是制度引入的速度快,但也有缺陷。

由于这种变法模式的推动力量大多来自体制内,很容易随着施政目标的变化造成推动力的逐步递减,而缺少外部力量的持续性。随着立法任务的完成,原来推动立法的主要力量如国务院信息办、中纪委等的作用会逐步减弱甚至退出,而负责实施条例的机构尚未到位,公众因为缺少事先参与,对于条例的内容也不是很熟悉,这样,在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之间并没有实现平稳过渡的平台,这对于条例的顺利实施是很不利的。如果再考虑到某些官员的传统思维方式,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的落后等因素,那我们实在没有太多的理由对于其前景过于乐观。

所以,我们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困难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并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的逐步完善。

(《北京日报》6.2周汉华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