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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背后的隐忧

2008-06-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经过几十年“抢夺性”保护,我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近2400个,约占国土面积的15%。无论数量、面积在全球范围均居于前列。然而,成绩背后不乏隐忧。

“孤岛”保护割裂有机整体

我国自1956年划定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52年时间已经过去,传统的保护理

念和管理方式到了亟需转变的十字路口。过去几十年中,抢夺性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在保护区的建设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有的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初面积划得非常大,把很多与当地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无需划入的土地也划到自然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只是进行局部的、区域性的保护,保护区与保护区之间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等等。

专家以人们熟悉的亚太迁徙候鸟举例说,候鸟一年四季根据气候的变化,选择不同的栖息地。但对候鸟迁徙过程中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迁徙,什么地方越冬,什么时候回到繁殖地,我们没有一个整体的考虑。很多迁徙动物的生长、繁殖场所是不一样的。海洋、大江大河和湖泊之间也有很多活跃性的物种,都有一个迁徙过程,但我们目前还没有考虑到它们整个生命过程中对栖息地不同的要求。

“一草一木不能动”产生负面效应

一个普遍的保护观念是,“所有自然保护区里的一草一木都不能动”。这是对“文化和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扭曲”,业内人士尖锐指出,“如果一味教条地执行这条规定,会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

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居民正常的生活需要与那些商业开发、过度利用不同。实际上,居住其中的人们的正常生活,是千百年来自然生态系统演化过程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已经形成人和自然和谐的关系,有很多物种就是生长在这样的环境下,把它完全保护起来,这些物种反倒会很快消退,没法生长了。

那么如何协调好居民与保护区的关系?怎样保障居民少干预、少破坏,使社区发展和自然保护区发展目标相协调并能保持可持续性?专家提供的答案是:“必须从国家层面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纯粹靠替代产业和发展生产无法解决问题”。

一个条例怎能应对“既多又杂”

目前我国还没有自然保护法,只有一个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类型既多又非常复杂,一个条例根本解决不了其管理的法治问题。

例如洞庭湖和鄱阳湖,作为候鸟保护区,从冬季11月到第二年4月是最关键的时间段。自然保护区划定了相应的核心区,予以绝对保护。但夏天之后,一片汪洋,此时候鸟保护区的职能发生根本性变化,鱼类的保护成为另外一个重要目标。如果仍然只按当初保护候鸟的一个目标严格管理,问题可想而知。

据统计,从物种的多样性和特有性来讲,中国在全球最重要的12个国家之中排第七。全球34个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区域,中国占了4个。中国国际重要湿地有30处,湿地类型的模式有550个。业内人士认为,无论是保护现实还是履约需要,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发展都要求更有效、更理性的方式。根据不同生态类型、不同保护目标而制定针对性较强的“一区一法”已成当务之急。(《法制日报》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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