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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买烟被撞身亡不属工伤

2008-06-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江苏省泰州市某公司职工贾某负责看护工地材料。2006年8月22日21时许,贾某离开工地到附近商店购买香烟,途中被客车撞伤,于今年1月死亡。

其间,贾某之子向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1月17日,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贾某工伤的决定。贾某之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或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本案原告之父贾某,工作时间离开工地外出购买香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工作原因,且贾某的受伤亦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认定,上述行为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人民法院报》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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