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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机票遭遇“国际惯例”

2008-06-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9月25日,加拿大籍华人王先生在上海鸿运会务服务公司购买了一张日本航空公司的双程机票,10月2日,因轿车抛锚王先生没能赶上预订的上海至温哥华航班,只得改乘其他航班飞往温哥华。在返航途中他欲持回程机票登机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往返机票一旦去时未乘坐,回程也只能取消,这是航空业国际惯例。

 

 王先生认为,机票代理商和航空公司对航空业的惯例未尽到告知义务。他一怒之下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王先生持有的机票是运输合同成立的初始证据。这张机票未能充分证明出发航程放弃乘坐权利,回程乘坐的权利就丧失。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日本航空株式会社赔偿乘客王先生经济损失6000元。(《中国青年报》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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