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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式执法者”岂能调离了之

2008-06-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安徽蒙城交通局综合管理所副所长张建华等人,与合伙经营大巴生意的车主产生分歧。6月13日上午9时许,张建华驾一辆无牌白色依维柯客车逆向行驶,在南洛高速公路葛桥入口牌下,采取撞击的方式拦截一辆上海大客车。与此同时,社会无业人员黄喜驾驶面包车非法拦截另一辆上海大客车,并造成了车辆碰撞,所撞车辆

均不同程度受损。张建华面部受伤,客车内乘客无人受伤。目前,张建华已被撤销职务,调离执法岗位。

该事件曾被媒体以“自杀式执法”广泛报道,影响较大。张建华的行为已经涉嫌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从报道中看,张建华驾驶依维柯“突然逆向”正面撞向一辆满载乘客的大客车,“满车乘客吓得大声尖叫”,万幸的是依维柯撞上了大客车右侧的行李仓,40多名乘客与死神擦肩而过。这种疯狂“同归于尽”式的撞车行为,足以使行驶中的满载乘客大客车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显然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同时,不管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影响量刑。另外,刑法对于该罪也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一般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极大,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对张建华等人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调离执法岗位”了之。(《新京报》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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