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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岁是否算丧失劳动能力

2008-07-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丈夫于今年2月因交通事故被车辆撞死,责任认定是驾驶车辆方负全责。我今年52周岁,没有工作,平时靠丈夫抚养,因此我要求对方赔偿生活费,但对方要我去做劳动能力的鉴定,说鉴定结果属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赔,否则不行,除非我已是60周岁的老年人。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专家解答:

  此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被扶养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可见,被扶养人有两类,一是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人);二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这里所说的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从法律意义上去理解,比如法定退休。即男性在60周岁、女性在50周岁后,因其长期从事劳动而使其身体、生理情况普遍不能适应再继续劳动,而确定享有休息并能获得法定扶养的权利。因此,当这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无工作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时,应被理解为被扶养人。从事实意义及法律意义两方面去理解,你应被认定为被扶养人。(《上海法治报》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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