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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家不应为“己作”掌眼

2008-07-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对于自己的作品,当事人鉴定可分两类。”著名的学者藏家马未都说,一类是画家本人,另一类是画家亲属。这两类人都无法判定作品,由于作品署自己或者亲人的名,因此应主动回避。

马未都举例说明了当事人鉴定的许多弊端:

一、“老悔少画”。这一现象并不罕见,圈内人士都知

道一些案例:某艺术家对于自己尚未成名时的作品张口就是“假画”,因为他后来成名人了,觉得当初画的水平一般,配不上自己现在的名气;也有一些艺术家对于当初自己卖出的作品后悔了,不愿意让当初买画者赚大钱,觉得自己吃亏了,会昧着良心说谎话,最终以话毁“画”。

二、不讲操守。当今社会中确实有一些不讲职业操守,无德的艺术家。有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画家聘请一位模特,但他没钱,双方约好送画给模特当作“酬资”,但是这位画家留有私心,他不可能把最好的作品给这位模特。后来,这位画家成名,模特开始出售当年画家相赠的作品,但是画家却根本不承认,双方打起官司,最终画家败诉。

三、亲人造假。家人可以接触到书画家本人印章,于是请社会上画家模仿其风格,最终盖上真的印章,这种造假问题,有的艺术家并不知道,也有知道后默许的。还有这样的事:艺术家辞世后,其生前流散在社会的作品被很多人收藏,有想出售者最终找到其家人,请其“验明正身”,如果肯破费打点,可以拿到“真迹”的证书,如果是顶级作品的话,家人还要求从日后的成交价中分成;若是不付出一些费用,而且没有过硬的私交,一般很难得到公正的鉴定结果。  (《北京晨报》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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