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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国企贿赂为什么“比较安全”

2008-07-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原董事长陈双全,在任职三年多时间里,共受贿1700多万元。6月25日,陈被终审核准了死缓判决。

据悉,陈双全受贿优先考虑国有企业,因为国企“比较安全”,“国企工程质量有保证,就不容易暴露背后的经济问题,比较安全;另一方面,国企有办法做账。”

国企普遍爱好做假

账,并且精通这方面的业务――“有办法做”,因而接受其贿赂会“比较安全”,这当然是合乎逻辑的。但不合乎逻辑的是:做假账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如违反《会计法》,为什么却往往得不到严厉的追究呢?

这正如我们在生活中都能感觉到的,除非因为贪污、贿赂等案件被牵连出来,“做假账”事实上很少会作为一个单独专门的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较真”,更不用说追究刑事责任了。可见,接受国企贿赂所以“比较安全”,根本原因在于,做假账本身较“安全”――违法成本太低,很少会被严肃追究。

(《北京青年报》7.12若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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