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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灭门杀手”终判无罪释放

2008-07-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8年4月17日下午3点左右,已经被羁押在鹤壁市看守所五年多的马廷新,突然听到一位民警对他说:“收拾一下行李回家吧,你被无罪释放了。”

测谎仪揪出了杀人犯?

2002年5月30日晚10点左右,河南省浚县黎阳镇东马村发生一起灭

门血案,村民陈连荣及其7岁的儿子马昂、4岁的女儿马萌在家中被杀。经法医鉴定:陈连荣、马昂系他人用锐器切断左颈动脉致大失血而死亡;马萌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入颈椎致脊髓损伤而死亡。

浚县公安局局长在专案组成立时立下了军令状:3个月内必破此案!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5・30”案件惊动了省厅甚至公安部。公安部11处和5局专门派出专家进行督察。参与案件侦查的警力达到100余人,专案组在东马庄村驻扎了100多天。

本村的马廷新在村外一里多地办了一个养鸡场,那时他还去给专案组吃饭的饭店送鸡蛋。38岁的马廷新是浚县畜牧局的下岗职工,妻子营素玲在村小学任代课教师。

马廷新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竟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杀人凶手。

在案件侦破后期,专案组动用了测谎设备,聘请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国内权威测谎专家。8月底的一天,马廷新和同村的几人被警方带到浚县的一个宾馆进行测谎。简单地问了几句与案件有关的话题,一位测谎人员说:“就是他,人就是他杀的。”

除了测谎仪外,警方经过调查了解,认为马廷新有作案动机。原来,马廷新的父亲担任过东马庄村支书,和死前担任村妇女主任的陈连荣产生过矛盾,为此两家的关系一度闹得很僵。两年前,马廷新曾和死者陈连荣的丈夫马彦胜发生过争执,马廷新还踢过对方一脚。

惨案发生的当晚,马廷新和几个同村村民在自家鸡场打牌,其间还和他们一块儿出门到村中的饭馆吃饭,每人喝了一瓶啤酒,回来后一直打到第二天凌晨两点多钟。马廷新相信,公安机关调查后一定会还自己一个清白。可是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看守所里竟然住了5年多。

2002年12月14日,马廷新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批捕。

第二年11月27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死者家属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0万余元。

12月15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公诉机关也在庭审时提供了18组证据。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濮阳市公安局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5位司法足迹鉴定专家联合对现场的血袜印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现场成趟血拖鞋印和室内现场穿袜足迹,是马廷新右脚所留”。

马廷新的辩护律师刘永波认为,足迹鉴定目前不能和指纹、DNA鉴定的科学性等同,从足迹鉴定的情况看“很勉强”,有些步幅明显不一致。他认为足迹鉴定不可信。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一份2003年2月27日,马廷新在看守所里写的长达5页的“自首书”。内容是陈连荣与其夫马彦胜曾经去检察机关告发过马廷新的父亲,马廷新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2年5月30日晚,马廷新在鸡场打牌吃晚饭后,回到自己住处,又喝了六七两白酒。他在喝酒中想起与陈连荣家的矛盾,且知道陈连荣的爱人马彦胜不在家,就戴上平时干活用的线手套,携带一把单刃尖刀,跳墙进入陈连荣住室,将其全家3口杀死,从案发现场拿走一些现金后逃跑。在换完衣服后,马廷新继续来到牌场打牌到次日两点。

令人吃惊的是,马廷新当庭推翻了自己的供述。他说,因为公安机关进行刑讯逼供,在加上同监室的人指使诱导他才写了“自首书”。

刘永波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都是一些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几乎没有,凶器和血衣没有找到。“这些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18份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马廷新确实去了案发现场并实施了犯罪行为;马廷新到案后曾作过的有罪供述,有许多矛盾与疑点,不能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迹鉴定亦无相关证据与其印证。2004年7月23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辩护人指出27处疑点

此案宣判后,在鹤壁引起了很大反响。被害人家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判决结果都感到“十分震惊和意外”,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法院判决“十分公正”。

2004年7月30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同年12月2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鹤壁市中院审判厅,对“马廷新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马廷新大喊冤枉,称自己被刑讯逼供。

在法庭调查阶段,马廷新声泪俱下地讲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细节:从2002年8月31日自己被非法拘禁之后,就备受折磨。

马廷新和他的辩护人,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的朱明勇律师称,正是因为浚县公安局的刑讯逼供,才迫使他违心地写下了自首书,并称自首书也是他在看守所时另一个在押嫌犯写好之后,由他抄了一遍。

马廷新说:“他们(指浚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把我媳妇抓起来,并且拍了照片让我看;还把我父亲也抓了,他们说,公安局是说话算话的,只要你承认了,我们马上放了你的家人。”

而公诉人则当庭指出,关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一事证据不足。此前浚县公安局纪委已对此展开调查,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忽视了各个证据的相互连贯性,割裂开来看待这些证据,而且被告身上的伤并不能证明就是刑讯逼供所致。经过对现场血迹与足印的鉴定,被告人完全有作案时间与作案动机。

马廷新被无罪释放后告诉记者,在押嫌犯袁连芳是号长,当时他就怀疑袁连芳为什么会对整个案情这么清楚。袁连芳对马廷新说,公安局说了,只要你招了,就不再找你家里人的事儿。在自己身体受到折磨和逼供、诱供下自己才不得已作出了认罪的供述。

在法庭辩论中,朱明勇律师指出本案有27处疑点。

对足迹鉴定专家和测谎专家提出的质疑是:现场只有左脚印,而没有右脚印;公安机关认定马廷新首先将靠在柜门处的陈连荣杀死,马廷新也曾供述将陈连荣杀死在立柜前,但现场勘察发现柜门上的9处血迹均为B型血,而陈连荣为0型血。现场勘察,陈连荣也不是死在柜门下,而是死在东南角的小床边。凶器与血衣这些最关键的物证至今没有找到。

另外,在案件调查初期的2003年1月12日,6人曾为马廷新作证,证明他们在2002年5月30日晚上都在鸡场打牌没有作案时间,后来这些证人被公安机关逐个进行传唤、刑事拘留,有的甚至被关押40多天。办案人员采取威胁、引诱的手段,向几个证人施加压力,直到他们违心地作出公安机关所需要的证言为止。后来这些证言变成“记不清马廷新是否离开”,但是公安机关并未提供在案发当时对证人的调查笔录。

2006年8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转眼到了2007年3月7日,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使马廷新感到欣慰的是2007年3月2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担任此次案件重审的审判长邢天成说,就马廷新的案件而言,在公安机关无法提供百分之百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判决马廷新无罪,体现了法治对人权的高度尊重。

终审裁定无罪释放

随后,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以“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16万”等为由提起上诉。

2008年4月17日下午3点左右,被羁押在鹤壁市看守所6号监舍的马廷新突然听到一位民警对他说:“你收拾一下行李回家吧,你被无罪释放了。”马廷新听后一阵欢喜。

随后,鹤壁市看守所给马廷新签发了释放证明书。释放书上清楚地写着“无罪释放”字样。

这时,马廷新的妻子和妹子早已在看守所门外等候。被羁押前,马廷新一头乌发,现在大部分头发已经变白了。亲人相见抱头痛哭。

马廷新告诉记者,现在他的耳朵整天嗡嗡响,视力严重下降。大脑也反应迟钝,打手机时,有时甚至不知道摁绿键还是红键。他被抓走前,养鸡场生意不错,现在什么也没有了。妻子失去了工作,儿子辍学在家。妻子也忍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一听见警笛声就会吓得大小便失禁。

下一步,马廷新要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朱明勇律师给他算了一下,按国家的最新日赔偿标准99.13元计算,他能获得20多万元的赔偿。但是,对于马廷新来说,这5年多的牢狱之灾,是多少赔偿也不能弥补的。

(《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13期章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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