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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无须自证财产清白

2008-07-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人民警察法》有明确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什么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这个标准通常由警察自身来判断。一般来说,有些标准是公认的,比如说警察接到报案、举报,或者该物品与他人丢失的物品相似。但有些标准就容易引发争议,比如某人“行迹可疑”,就认为他所“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

警察对“行迹可疑”的人进行盘问、检查以及留置,的确发现了一些违法犯罪,但这并不等于无须对警察行使这一权力进行拷问。我们也许很难列举出,警察在何种情形下对“行迹可疑”的人进行盘问、检查以及留置是合理、合法的,但至少我们知道有一些情形下是绝对不合理的,例如仅仅是因为他衣冠不整、是外来人员等等,以及在没有任何理由下任意地要求公民自己证明携带物品是合法的。在太阳底下,公民没有义务证明自身的财产是合法的。(《民主与法制时报》7.21高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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