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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思路

2008-07-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群体性事件”,反映了中国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及其冲突的激烈性,特别是底层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热情的高涨。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常态。

从现实来看,群体性事件多发生于下述领域,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民工讨薪、移民安置补偿、国企转制、环境污染事件、乡镇改革分流、复转军人安置、劳资关

系、违法集资、矿难事故、校园突发事件和警察城管部门执法失当或者违法乱纪等方面。就这些领域的公开抗争情形来看,不论利益主体采取了何种抗争形式,也不论他们属于何种社会阶层,以及是否具有“另外的目的”或者“别有用心”,其利益本身的正当性与利益诉求的合法性是不容否认的。

对此,需要摈弃简单化的“敌情观念”,不要一开始即以“危害和谐社会”和“安定团结”,甚至于直接定性为“少数坏人利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来预先界定此类事件。相反,应该将多元社会利益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主张,包括采取公开、集体的形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公民的集体和平行动维护自身权益这种方式本身,当作一种常态,视作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社会的一种自我理解和自我表达,这也是社会公正与自然之法的一种自我修复机制。

因此,承认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并为其实现提供法权保障,特别是进行公开博弈的社会、政治与法律程序,是市场经济发育和良性政治生态的应有之义,也是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的杠杆。

(《清华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许章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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