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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孰有效

2008-08-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钱丽娟(化名)是钱老伯的养女,钱丽娜(化名)是生女。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492弄某号房屋是钱老伯和余老太共有的私房。1997年3月12日,钱老伯夫妻俩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杭州路房屋中属于各自名下部分均由小女儿钱丽娜继承。

2001年9月21日,钱老伯再次立下遗嘱,内容为杭州路房屋中属于其名下部分由长女钱

丽娟继承,并要求钱丽娟为其养老送终,这份遗嘱也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

2001年和2007年,钱老伯和余老太先后去世。钱丽娟和钱丽娜两姐妹就杭州路房屋的继承问题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今年4月,姐姐钱丽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钱老伯在杭州路房屋中的房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钱老伯的第二份遗嘱效力优于第一份遗嘱,两姐妹平分房产。

(《新民晚报》8.4 宋琳 邵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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