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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执行宪法逸事

2008-08-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接受专访时回忆说,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是30年立法的大思想。首先表现在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上。这个领域的立法是最费功夫的。这里面做了大量工作,也有斗争。

1983年出台海上交通安全法时,遇到一个尖锐问题:远洋船队如果不服海上交通监管部门的处罚,能不能到法院

告?国务院提的草案没有规定,常委会委员提出必须规定,如果不服可以上法院告,于是加了一笔,这就掀起了轩然大波。当时的交通部长副部长不赞成,主管部门不赞成就不好执法,因此就必须得沟通。

最有份量的一次沟通,是当时任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带着四个副委员长找交通部长谈话。交通部长说,我这个海监交通部门,帽子上是戴国徽的,让我戴着国徽代表国家执法权去当被告,不合适。彭真就让同行的法工委同志给他读宪法第41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读完后,彭真同志说,这就是行政诉讼的根据,我们这是在执行宪法。一个船长和大副得15到20年才干上这个职务,吊销他执照就是砸他饭碗,难道还不许可他上法院讨个说法吗? 

(《北京日报》8.4 赵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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