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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执行困境

2008-08-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判处罚金刑95人,罚金92万元,实际执行10人,收回不足7万元罚金……”金凤区法院刑庭庭长徐荣光透露说。

“打了不罚”导致犯罪分子拒缴罚金

罚金刑的执行一般仅限于“从轻”、“减轻”量刑。据统计,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有的罚金刑

执行还不足10%。

徐荣光分析认为,造成罚金刑难以执行的原因主要是,罚金刑是根据罪行确定罚金数额,还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目前在认识上还存在争议。

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权,导致侦查伊始,侦查机关就无法着手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案件一旦移送到法院,法官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这给法院裁量和执行罚金造成很大的盲目性。

另外,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判处罚金只能由被告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来承担。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结构,缺乏明确的个人财产观念,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往往混为一体,难以准确区分出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如果犯罪分子拒不缴纳罚金,法院则难以对其个人财产强制执行。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徐荣光认为,目前的罚金刑制度设计使法官从量刑到行刑都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罚金刑的量刑“同罪异罚”现象比较突出,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不仅如此,我国财产刑的执行是法院自判自执,这种刑罚执行体制使财产刑的执行一直处于依靠法院或法官的“自觉”来启动,没有相对的监督和提出异议机制。

建议建立罚金刑财产调查登记制度

徐荣光建议,在刑事侦查阶段,有关机关就应该着手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

徐荣光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的罚金,应当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设立专项科目,监督执行机关执行罚金,并对由罪犯本人、亲属或犯罪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罚金的事由,组织调查、参与听证和发表意见。

(《法制日报》8.14 周崇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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