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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自杀是否属于因公死亡

2008-08-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11月,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在参加该局组织的施工过程中,被铁棍砸中头部。12月,杨涛脑外伤病情发作,导致出现严重精神障碍,在家中将妻儿砍伤后,自己割腕自杀。

2007年3月,北京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涛的头部受伤属于工伤,但由于杨涛是自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

伤的规定,裁定杨涛之死不属于工伤范畴。

杨涛妻子孟女士不服,将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涛于2006年11月头顶部被击伤,属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故应认定为工伤。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杨涛自杀“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错误,终审判决该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法制晚报》8.22 王巍 郭京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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