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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搞笑的“人性化”

2008-08-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引起广泛关注。根据这一新规,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或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南昌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一新裁量标准旨在细化目前过于笼统的相关法规,新规定中透露着许多“人性化”
色彩。

人性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人性关怀。当然,这种人性关怀是在坚持法律、原则和伦理道德基础上体现的。细读南昌市公安局的《标准(试行)》,将其当作“人性化”的新内涵,不免让人瞠目结舌。

卖淫嫖娼作为社会丑恶现象,分布较广、数量不少,可以说公安机关执法难度很大。如果严格按照南昌市公安局的这项规定,“初次卖淫嫖娼”如何认定,“因生活所迫卖淫”的证据从哪里寻找都是难题。执行这种缺乏一定操作性的条文,搞不好比抓卖淫嫖娼本身更加困难。而且它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简单地说,就是从轻处理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更重要的是,如果打着“人性化”的旗号,将法律处罚与道德同情混为一谈,就很可能会给人以侥幸心理,打破了法律一视同仁的原则,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威信,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法制今报》8.22 张晨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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