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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扶养义务随一方去世终止

2008-09-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80年代,老刘立下遗嘱,表示他和老伴去世后,房产由小儿子刘成继承,老两口生前由刘成赡养。

后来,老刘的老伴去世了,老刘又与秦女士结婚。两人约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互不继承,但男方应安排扶养女方终身。

不久前,老刘去世。秦女士认为,既然小刘继承了老刘的遗产,那么她与老刘在协议中约定的老

刘对她的扶养义务就应作为一种债务,由小刘继承。秦女士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小刘为她安排住处,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秦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老刘与秦女士因存在夫妻关系而对秦女士的扶养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而非债务,这种义务随着老刘的去世而终止,不具有继承性。

因此,秦女士说扶养义务是一种债务应由遗产继承人继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秦女士未抚养过小刘,并且自己育有三个儿子,应由其亲生儿子尽赡养义务。

(《法制晚报》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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