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停薪留职死亡单位应担义务

2008-09-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因公司效益不好,林某于2007年2月1日与公司达成了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协议,约定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回公司上班。三个月前,林某在经商押运货物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要求公司承担林某死亡的义务时,公司以林某是因自己经商死亡,与公司无实际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林妻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林某已

经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公司仍应承担林某非因工死亡的义务。非因工伤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伤残、死亡。

林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认定林某与公司达成的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终止,还是变更。

林某与公司议定让林某自谋职业,明显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并没有废除其他内容或宣布整个合同作废,更何况双方已明确规定“期满后回公司上班”,故当属劳动的合同变更,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因此,公司应按规定承担补助义务。

(《检察日报》8.30 颜梅生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