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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的缺失

2008-09-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法律对“刑讯逼供”的规定可谓具体明确,对此罪的处罚也从严从重,但为何刑讯逼供现象仍屡禁不绝呢?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有很大关系。这一规定为司法人员千方百计获取口供,甚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

既然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倘若不

“如实回答”的话,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实回答”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如何使其开口呢?若软的不行,侦讯人员便实施暴力威胁,“重锤之下,何求不得”。

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必须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确立其不仅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而且应享受完全的沉默权的规定。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

现今我国确立沉默权很有必要。这一法律规定的确立,就意味着被告人具有排斥自我弹劾的权利,它不单单是证据方法,而且是作为某种程度上的诉讼主体或者当事人人权受到尊重的途径,也意味着刑事诉讼文明的进步。

(《当代经济》2008年第8期上 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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