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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警力将受严惩

2008-09-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不久,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信访局等相关单位颁布实施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的规定。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说:“当前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这表明,现阶段社

会矛盾仍纷繁复杂。近段时间以来,一些群体性事件中警民冲突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在面对基层矛盾和纠纷时,办法不多,作风粗暴,动辄以暴力手段相威胁。

作为一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力量,公安机关“响应党的号召,服从政府指挥”天经地义。即便有时他们知道以“暴力”对付人民群众不对,但是“命令”也得执行。所以,如何控制地方政府尽量“少用警、慎用警”,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规定》和《解释》对此给予了足够重视,专门作出了规定:“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是党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半月谈》2008年第16期 孙爱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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