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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个窗户,赔14万元

2008-09-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11月17日,北京的罗女士与中坤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罗女士购买中坤公司开发的碧河花园中一套近200平方米的房屋,价款近300万元。2007年5月,罗女士验收新房时发现,这套房屋与合同附件中的平面户型图相比,其中一间房屋少了一个窗户。协商不成后,罗女士将中坤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审理时,中坤公司辩解称,之所以出现了这种状况,是公司的前期工作人员没有对错误的户型图予以认真核对。而目前的房屋状况,是公司按照规划图纸建设的房屋,并非擅自变更规划。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罗女士提交的平面户型图及售楼沙盘图片,可以证明中坤公司所给付的房屋确实缺少了一个窗户。鉴于中坤公司目前不能举证证明该种变更征得了买受人同意,故其应该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责令中坤公司赔偿罗女士14万余元。

(《京华时报》9.17 王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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