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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的孩子能否再要回

2008-09-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偷情毁婚

31岁的张小慧,供职于河南省登封市一家大型企业。

2002年冬季,因为业务发展问题,张小慧与其姐夫李行峰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李行峰为张小慧谈妥了不少生意,让张小慧十分感动。张小慧邀请李行峰到一家酒店共进晚餐,以表感激之情。酒后他们冲破

了道德防线……此后,两人一有机会,就在一起缠缠绵绵。

这样偷偷摸摸终非长久之计。经过好心人牵线搭桥,2003年初,张小慧与同厂职工王双喜谈起了恋爱。同年11月,两人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2004年2月17日,新婚燕尔的张小慧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王双喜将妻子送到妇幼保健院检查病情。医生告知诊断结果:“你的妻子已经怀孕四个月”。

王双喜与张小慧结婚还不足三个月,婚前又没有与她发生过性行为,妻子怎么就“提前怀孕”了?此后,夫妻俩常为此事纠缠不休,吵架打骂。

悔送骨肉

2004年4月,王双喜提出离婚。张小慧当即答应,当天便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张小慧在医院待产期间,认识了一个叫宋花的女人。28岁的宋花家居农村,在丈夫赵爱民陪同下也来这家医院待产。当这对大龄夫妇得知张小慧意欲将待产儿送人抚养后,当即表明愿意收养。张小慧见宋花夫妇老实巴交,也就口头应允了这个约定。

一个月后,张小慧在医院产下了一名女婴,宋花也产下了一名男婴。面对“龙凤”同降人间这一好事,宋花夫妇心花怒放,遂按照事前与张小慧的口头约定,当即把张小慧产下的女婴抱走了。

事后,宋花夫妇以生了“龙凤胎”的名义,将收养的这名女婴以赵燕的名字,入户到赵家。

转眼四年过去。独身的张小慧后悔不该把孩子送与他人,也更加体会到母女分离的痛苦。为此,她数次要求宋花夫妇归还赵燕,或者把赵燕送过来住上几天,但这对夫妇不是找借口推托,就是避而不见。

夺回女儿

怎样才能要回女儿,成为张小慧日夜思考的首要问题。经过咨询律师,2008年6月,张小慧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把赵爱民与宋花夫妇告上了法庭,强烈要求法院确认赵爱民和宋花与赵燕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赵燕由自己抚养。

主审法官经过调查,确认赵燕被赵爱民与宋花夫妇实际收养的事实后,于2008年8月8日下达了一审判决。

判决认为,张小慧和被告所争执的孩子赵燕系张小慧亲生,宋花夫妇虽已对孩子实际抚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其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故对张小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鉴于宋花夫妇在抚养赵燕过程中,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张小慧应予补偿。判决确认宋花夫妇与赵燕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张小慧补偿赵爱民与宋花夫妇抚养孩子的损失费3万元。

案后说法

主审法官说,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赵爱民和宋花夫妇在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且在育有一个儿子的情况下,又收养一个女儿,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其与赵燕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

(《检察风云》2008年第17期 法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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