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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120万元债务谁承担

2008-09-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5月,在广东佛山工作的女孩秦某和自称在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上班的招某在某个婚姻交友网上认识,两人一见倾心。交往两个多月后,两人就在广州登记结婚。但结婚后仅仅一周,两人就闹起了离婚。

在离婚案审理期间,秦某突然接到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传票,原告黎某起诉秦某与招某,要求归还一笔120万元借款。债主黎

某向法庭出具了招某8月2日(也即招、秦二人婚后第三天)签下的一张借条:招某确认向黎某借款120万元,并承诺按年息20%计付利息。

秦某向法庭提出,她与招某结婚第二天就开始闹离婚了,招某在婚后第三天借了120万元,实际上是招某与黎某串通,企图通过合法的手段来骗取她的财产,她不同意与招某共同承担120万元债务。

佛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条显示的120万元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借条上只有招某一人的签名,本身无法显示借款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其次,秦某与招某结婚仅一周即起诉离婚,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难以推断百万借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债务应由男方独自承担。

(《工人日报》9.22 赖雨晨 肖文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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