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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遭抢银行有责

2008-10-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3月26日,广东中山市的谭女士来到该市一家银行办理汇款。将车停放在银行门前的客户专用车位后,她进入营业厅领取排号单,发现前面有29人在等候,心急的她便离开营业大厅。当她走下台阶准备上车的时候,突然遭到两名男子的抢劫,她的手袋被抢了。

手袋里装着准备汇款用的5万多元现金,还有各类证件和

信用卡,惊魂未定的谭女士立即报案,但案件至今没有侦破。

歹徒找不到,自己的损失该由谁赔呢?谭小姐遂以银行没有履行好服务合同造成其财产受损为由,向中山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港币23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对在其停车场所发生的因第三人而为的侵权行为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谭女士财产受损的后果不负民事责任,驳回了谭女士的诉讼请求。

谭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谭女士在银行营业厅领取了排号单,后虽未办理业务即离开,但实际进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包括消费者和其他潜在的消费者,都应是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主体,银行都应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因谭女士对其遭受的现金损失无法充分证明,遂判令银行赔偿谭小姐人民币1000元。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空间上予以适当延伸,不能局限于其封闭的营业场所之内。

(《法制日报》9.25邓新建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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