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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送红包分手不用退

2008-10-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小军与小丽是安徽老乡,后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在往来过程中,按当地农村的乡土风俗,互相向对方家人、亲友赠送过礼品、红包,并进行过宴请。

2007年1月,小军和小丽分手。小军称,过节时他曾向小丽家送礼1500元,宴请费用花了约2000元,还送给过她的家人红包约3000元。小军要求小丽将自己花的钱还给自己,

但被小丽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小军要求小丽返还款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为何法院认定起诉“于法无据”?

律师陈楠说,从民法的意义上讲,赠与行为也是一种合同行为。本案中,小军将红包送给小丽家人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无权再将红包索回。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要求退还红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再结合本案情况,如果有证据可以证实小军赠送红包是为了订婚等目的,那么在双方已经分手的情况下,可以将红包要回。

(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制晚报》10.4 付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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