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恋人合伙买车应留出资证明

2008-10-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许明与王丽是恋人。2007年5月,两人共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买车时用的是王丽的名字。买车后不久,二人又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人的名字。

今年3月,俩人由于感情问题分手。双方约定,房子归王丽,王丽给许明10万元补偿。汽车归许明所有,由其承担该车以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协

议签订后,王丽在当年3月底将车交给了许明,但未办过户手续。

可到了今年3月,王丽只给了许明3万元房款补偿,而许明也欠下1800元交通违法罚款和汽车的1.8万元贷款。王丽为此将许明诉至法院。

法官提醒,恋爱中的人们对自己的出资行为应有合理预期,尽量保留为购买财产而出资的相关证据,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法制晚报》10.6 杨京瑞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