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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也犯挪用公款罪

2008-10-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理光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王琴被该公司聘请为临时工从事会计工作已经两年多。

2007年9月3日,王琴的朋友肖俊声称经商急需20万元资金,找到公司出纳钟林要求借用公司的钱周转,钟林推说账上没钱,王琴揭穿其说谎,并向钟林表示如果只需10天会帮助隐瞒。碍于情面,钟林将款汇入了肖俊提供的个人账号。谁知,肖俊事

后却携款潜逃了。2008年2月19日,出借公款事件东窗事发。

审理中,就钟林构成挪用公款罪并无异议。问题是许多人认为王琴并不构成该罪。理由是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而王琴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利用保管公款的职务便利,仅仅是为肖俊与钟林之间牵线搭桥且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但法院最终以王琴明知挪用大额公款是用于个人营利,却利用会计熟知公司财务等便利,让钟林私自借出,与钟林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判处王琴有期徒刑4年。

(《检察日报》10.11 颜梅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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