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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最后哀悼瞻仰权”,败诉

2008-10-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沈群、沈荔的父母共生育1子2女。1997年11月,沈群与父亲一起在上海青浦区留园购买了墓穴。2000年3月,父亲去世,骨灰落葬于留园。2003年8月,母亲也因病去世。沈群、沈荔与妹妹约定,暂时将母亲的骨灰寄存于上海龙华殡仪馆,于当年冬至再将骨灰落葬留园,与父亲合葬。

2003年12月22日(冬至),沈荔与妹妹一起将

母亲的骨灰落葬于留园。在落葬前后,沈荔未告知沈群,沈群也未向沈荔询问。2004年4月4日,沈群到福泉山留园拜祭父亲时,发现母亲的骨灰已落葬。沈群认为,姐姐沈荔私自将母亲的骨灰落葬,侵犯了自己的“最后哀悼瞻仰权”和“知情权”,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姐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因骨灰落葬而引起的人身权纠纷在法院较罕见,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是否存在“最后哀悼瞻仰权”及其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就成为审理此案的关键。

就本案而言,3子女均有权落葬母亲的骨灰。沈群、沈荔及妹妹3人曾约定在当年冬至(2003年12月22日)将母亲骨灰落葬于留园,这一约定既明确了具体时间,也确定了具体地点,但沈群在冬至这一天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沈荔在冬至期间按约定将母亲的骨灰落葬于约定地点并无不当,也不存在侵犯沈群“知情权”和“最后哀悼瞻仰权”的情况。据此,法院对沈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新民晚报》10.17 宋宁华 杨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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