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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自责与法治良心

2008-10-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段时间,上海大学学生范司(化名)在该校论坛上向一名被盗女子道歉,起因是他眼看小偷行窃得逞而没有上前制止,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向公众诉说自己的歉意和疑惑,以此消除内心的自责感。

从法律的角度、法治的视野里看,范司没有义务帮助一个正在被盗的陌生人,或者说他的漠然并不能引发法律对他的负面评价。但是

,从法治的基本社会基础上看,我们在不对个人行为进行评价的时候,应该对制度及保障普通人履行道德时的安全感设置一个基本的躲闪空间。范司的自责拷问的不是道德的无奈,而是法治的良心。法治并非万能的,其实法就是人类自己选择的一种更有效的生活方式而已。

道德自责体现的是个人境界,而法治良心体现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把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高度倡导法治的基本元素时应该提倡道德的法制保障。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如果我们的良心得不到相应的保障,那么和谐之路将会漫长而遥远。当然,正如培根所说,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待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经济发展、生活殷实后的我们,在道德基础建构的路上需要渐进和执着,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希望我们的法治良心的保障也愈加丰厚。

(《检察日报》10.23 凌烟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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