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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2008-11-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指出,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

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考虑到国家赔偿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解释。

赔偿费用支付的现行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赔偿费用。但是这一做法在实施中存在问题: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新华每日电讯》10.24 杨维汉 张景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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