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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该不该纳入导游合理报酬

2008-11-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不久前出台的《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严禁导游人员以零工资的方式带团或旅行社向导游人员卖团等行为。这一“规定”公布后,立时成为网友们热议的话题。

有不少网友表示,“小费制”的引入,使游客对导游

的服务有了客观的评判。服务到位,多拿小费就是对导游的最好奖励。导游员拿小费在国外早是惯例。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导游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只要游客出于自愿,不是索要,合情合理,无可厚非。

有网友分析:目前导游要想提高收入,只能从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上“想办法”,而强制游客购物和参与自费项目已经成了激化游客和导游之间矛盾的主要问题,因此小费机制引入后,导游收入相对提高,这些矛盾会随之淡化。也就是说,推行小费合法化能够有效地遏止导游吃回扣、导游变导购等现象。

也有一些网友不同意“小费制”:导游的工资应该计入团费的成本之中,既然游客已经付了团费,也就是从旅行社手中购买了产品,游客得到导游的服务也是应该的。旅行社建议游客给导游付小费,有将负担转移到游客身上之嫌。导游的素质良莠不齐,如何能够保证导游在收取小费的同时不再收取购物回扣呢?小费虽然名义上说是“自愿支付”,但又如何保证导游不会对拒绝支付小费的游客另眼相看?

一位网友认为,小费不能作为一种“制度”存在,而只应视为一种社会文明。无论是从制度完善角度,还是游客接受过程,导游小费的推行都需要假以时日,但即便是小费已成为行规,也必须基于游客完全自愿支付为前提。

(《深圳特区报》10.29 张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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