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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错发催账单成被告

2008-11-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11月27日,沈阳某银行委托沈阳银信信用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到齐涛家所在地沈北新区蒲河镇下发紧急通知。

该通知载明:“齐涛:您所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截至2007年10月,透支欠款已经超过三个月,且数额较大,经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仍未还款,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您的行为已涉嫌

信用卡诈骗。如您在2007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我单位将把您的立案材料移交至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涛否认自己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今年6月,他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查询,发现是另一个“齐涛”。

齐涛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日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要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元。

(《人民法院报》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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