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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吵架身亡企业也有责

2008-11-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4月,58岁的陆某开始在浙江某苗木管理公司余杭分公司上班。6月17日,该公司接到任务,说要赶紧将一批苗木装运出去。于是,管理人员要求雇员加紧干活,陆某从清晨6时30分开始,陆续上了近17个小时的班。

18日上午,因为发现雇员汤某、叶某和自己工作的时间一样,统计出来的起苗数量却远多于自己,陆某认为二

人可能作假,表示要上报公司,随即与两人发生了争吵。结果,原本就有高血压、心脏病的她当场晕倒,随后被送进医院并于两天后不治身亡。

死者家属与公司协商不成,遂将浙江某苗木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

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陆某作为被告某公司的雇工,对其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死亡,雇主被告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被告为利益所驱动,故意违反劳动法规,强制雇工进行超长加班作业,使陆某身心疲劳,也是致使陆某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法院同时考虑到陆某平时患有高血压,加之在劳动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也不能排除是致死的原因之一,陆某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责任。日前,判决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达19万余元。

  (《工人日报》11.3 田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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