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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腐败”现象解析

2008-11-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官不大,腐败案值却不小

近几年来,处级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屡见报端。仅以今年为例,原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处长吴某在2005年初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受贿共40余万元;原江西省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主任(处级)卢某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5.36万元、欧元5000元,并

挪用公款40万元购买个人住房。

“处长官儿不大,腐败案值可不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春雷说,这些在行政序列中较低级别的官员手中掌握的权力却不能小看,尤其是建筑、税务、土地、电信等要害部门,一旦案发,动辄百万甚至千万元。

自2006年以来,合肥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39件39人,其中县处级干部33人。“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为处级干部,年龄结构也呈现出‘中间多两头少’,并有低龄化趋势。”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说,39件案子年龄在30岁至40岁的有18人。

“在我们查处的贪污腐败的案子中处级干部也占了大头。”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说,浙江全省每年查处处级以上干部110至120人,其中约100人都是处级干部。

权不小,一句话涉及成千上万

一般而言,处长作为相对较低级别官员,并不具有决策权。李春雷分析说,他们只是决策后的具体执行者,签字决策权在司局长甚至更高级别的官员手里,但作为上情下达的中间层,处长拿出的意见往往最有分量。于是,权力在处长这个政策的执行者这里,发生了变异,成为一部分处级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的绝佳手段。

“交通、财政、规划等要害部门的‘权力’很大,但实际上却分解在几个关键处室中,具体权力又落到了几个人手里,一个处长的一句话就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的资金和项目。”李春雷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大的问题,他们的意见就会被采纳,权力就名正言顺地搭上了“利益的快车”。

建立有效的行政决策负责机制

倪集华认为,处长们长期在一个部门或者一个领域工作,精通政策,不大挪动,没有一把手变化频繁,这也是他们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庞大的官员序列中,处长是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如果任由“处长现象”愈演愈烈,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将是巨大的束缚和阻碍。

“处级领导腐败是一种结构性腐败,其根源在于体制内部的某种失调,窝案与串案便是其典型反映。”李春雷说,清除腐败要靠法律严惩,也要靠制度建设。

有专家指出,目前,“现官不如现管”、“官大不如管大”的制度安排,让“现管们”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上级领导过于宏观的指示,政策的模糊性和解释的可筛选性,给处长们留下了很大“欺上瞒下”的空间。

“当前,我们有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也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李春雷表示,但要根治“处长腐败现象”,最重要的还是要变形式监督为实质监督。反腐败工作既打“老虎”,又要收拾“苍蝇”。建立有效的行政决策负责机制以及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由裁量权,切断“公权”与“私利”的内在联系,对于遏制处级干部贪污腐败很有帮助。

(《法制日报》11.11 徐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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