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食鱼中毒死亡引发连环案

2008-11-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10月2日,李小芳在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农贸市场内,向摊主俞金富购买了一条河豚鱼干,其夫刘克义食用不久就产生中毒症状,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2006年2月,南汇区法院作出判决,摊主俞金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元。

事后,死者亲属李小芳等4人,共同向法院

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俞金富、农贸市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2万余元。经法院民事判决,确定合理经济损失为40.6万余元,判定由俞金富、农贸市场分别承担50%和20%的赔偿责任,死者亲属自负30%的民事责任。

然而,对这30%的责任,亲属内部又起纠纷,死者之父刘金生、死者前妻之儿女刘磊和刘莉,于今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李小芳对其夫刘克义死亡后果担责30%,即赔偿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小芳对刘克义的死亡虽具有过错,但其过错的性质是过失而不是故意,且过失行为发生在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正当需要的过程中,故李小芳不应对因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亲属内部承担赔偿责任。亲属自负30%的民事责任部分,只能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共同承担,不能由李小芳独自承担。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除俞金富外均为化名)

  (《新民晚报》11.20 江跃中等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