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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人杰受贿案调查

2008-11-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4月1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原江苏省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收受人民币1.08亿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

副市长成了土地运作高手

姜人杰案发前担任的公职是苏州市分管土地、城建、规

划的副市长。

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姜人杰受贿1亿多元,在这些受贿款项中,只有2万元与土地没有直接关联,其余受贿款全是土地“生出来”的。据知情人介绍,2001年6月,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这150亩土地因为多年未开发,被苏州市计委、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等四部门“会审”确定为取消项目,报姜人杰审批。

这150亩土地,1994年4月由苏州鼎力物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鼎力公司原是苏州市水利局下属水利经济协作发展公司的子公司,当时确定土地出让金为1800万元,鼎力公司只支付了900万元即取得了土地使用证。经姜人杰介绍,2001年11月,水利经济协作发展公司以转让鼎力公司的形式,将这15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苏州鼎立公司总经理顾文彬的正基房地产公司,转让价1200万元。当时,顾文彬认为,苏州工业园区要有偿收回150亩土地,至少也应该是1800万元,这样他就净赚600万元。

知情者说,但苏州工业园区将这块地规划为绿化用地,以原实际出让价900万元收回,这样顾文彬反而要赔300万元。所以,他必须另想办法。

顾文彬找姜人杰商量对策,姜人杰给顾文彬谋划了一套“置换”方案――

姜人杰让顾文彬以香港奔德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曙东的名义,给苏州市委书记写信,同时邮寄姜人杰一份。信的主要内容是,这150亩土地是香港奔德公司投资开发的,但项目又被苏州市政府取消了,政府规划的改动让投资者感到投资没有安全感。

市委书记收到此信后,派市委一位副秘书长调查处理“反映的问题”。副秘书长在征求分管副市长姜人杰意见时,姜人杰提出了两条意见:一是让苏州工业园区有偿回购,二是作置换处理。据此,副秘书长在写给市委领导的报告中,提出了两条选择性建议。市领导将报告批转姜人杰阅处。在这个报告上,姜人杰签署了“服从统一规划,予以土地置换”的意见。

让姜人杰意想不到的是,苏州工业园区“坚决不同意置换”。更让姜人杰吃惊的是,苏州工业园区还通过调查,指出香港奔德公司与苏州鼎立物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文彬的合作开发是虚假的。

事情弄到这地步,姜人杰只好再次批示:“虽然港方有欺诈之嫌,但考虑到港方背景,为避免争端,宜采用等面积、同性质的地块与150亩的土地进行置换。”起诉书指控说,姜人杰以落实市委领导批示为由,让工业园区领导协调,将150亩土地作了置换。

2003年8月,姜人杰帮助顾文彬成功置换了150亩土地。两个月后,顾文彬通过转让鼎立公司90%股份的方式,将置换后的15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扣除一定的税费,公诉人认为,顾文彬赚了近1.7亿元。

开公司企图掩盖受贿行为

顾文彬在供述中说:“通过姜人杰批示以及向工业园区领导打招呼,成功置换了土地。我对姜人杰说,这个项目你帮了不少忙,我会表示感谢的。”“我们商量时,姜人杰提出,这笔钱直接拿不好,放在苏州也不好,最好以我的名义在上海开个公司,把钱划到上海的公司,由他儿子姜荑来控制这个公司。后来以我和我亲戚的名义在上海注册了上海仁和泓业投资有限公司,我把8250万元划到这个公司账户上。这个事情的全过程都是姜荑一手操办的。”

检察机关认定,姜人杰收受8250万元的时间是2003年11月19日,也就是这笔钱被划入上海仁和公司后,即完成了“受贿既遂”。

2004年2月,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总经理陈峰挪用1000万元给姜荑注册拍卖行案发,姜人杰因顾文彬也从陈峰处借过资金,担心会牵涉到自己,遂让姜荑将上海仁和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印章等交给顾文彬。姜人杰后来供述说:“我是通过归还公司的方式,将钱退给了顾文彬。”

事后退款能否免死?经过四次开庭后,合议庭认为,陈峰受贿、挪用公款案发后,因陈峰曾将公款挪用给姜荑和顾文彬,姜人杰担心牵连到自己,为掩饰犯罪,而将受贿款退出。事后退款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也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至于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双规”期间),就全部交代问题,这是姜人杰在有关部门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供述受贿行为,因此不符合自首的规定。

检举揭发能否免死

“一审宣判前,姜人杰没有想到会是死刑,所以,并没有大量检举揭发他人,一审判决也没有认定姜人杰有检举揭发的立功行为。”一位办案人员分析说,“一审宣判死刑后,姜人杰才开始检举揭发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目的是要立功,免除一死。”

一位知情者说,鉴于姜人杰受贿数额巨大,同时他又检举揭发了一些官员的腐败问题,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大,“但免死的可能性也有”。

姜人杰案促成“八项禁令”、“十条意见”出台

姜人杰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这是一起新型受贿案。

一位办案人员向记者透露,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对8250万元定性,存在不同意见。2006年开庭时,姜人杰称没有收受8250万元,只是拿这笔钱开公司,公司委托其子姜荑管理。

姜人杰案开庭审理时出现的争议,推动了“八项禁令”的出台。“八项禁令”明确规定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行为。“但判案不能依据‘八项禁令’,律师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所以‘两高’出台了‘十条意见’。”这位办案人员说。

(《检察日报》11.25 韦洪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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