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恒军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属于工伤。然而,惠农公司认为:火车不属于机动车。刘恒军不符合工伤条件。
惠农公司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维持了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惠农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没有法律、法规将火车规定为“非机动车”,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属于工伤,刘恒军应享受工伤待遇。
(《辽沈晚报》11.26 金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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