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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服务费案全聚德一审胜诉

2008-12-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称,2008年8月19日,该所工作人员与客户在全聚德王府井店就餐,结账时列明点菜合计711元,另外收取服务费71.1元。律所认为,2000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关于餐饮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规定〉的通知》,已经将餐饮业包括服务费以及毛利率等价格收费全部废止。因此,律所要求全聚德返还服
务费。律所的代理人称,全聚德仅在2008年上半年,就已经收取3000多万元服务费。

全聚德的代理人答辩,全聚德是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旅游定点餐饮企业毛利率的函》收取服务费,该函中规定:同意取得旅游定点资格的餐饮企业加收10%的服务费,全聚德是特级餐馆,完全有收取10%服务费的资格。

法院认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价格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因此,根据市场调节价,餐厅可以自行制定价格收取的规范。由于全聚德在餐厅门口已经公示加收服务费的规定,并已经对律所方面告知,因此律所起诉退还服务费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一审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律所表示要上诉。

(《北京青年报》12.2 王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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