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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是否困难谁说了算

2008-12-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刘女士结婚10多年,辞职后全心照顾丈夫和儿子。最近,刘女士发现丈夫的婚外情竟达5年之久。刘女士决心离婚,但是双方居住

的房屋属于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刘女士没有工作,离婚后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她能否以离婚后无房居住、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时一并将丈夫的这套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律师解答】:

婚姻法虽然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但是,并不表明离婚后没有自己名下住房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生活困难,这还要结合要求经济帮助一方的生活能力、其他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得的财产等综合考量。

此外,当事人不能以离婚后生活水平有明显下降为由主张自己经济困难,从而要求对方帮助自己。

(《法制晚报》12.7 程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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