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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文化”不应逾越法律底线

2008-12-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8年最流行的网络词语恐怕就是“山寨”了。从“山寨手机”到“山寨明星”、“山寨春晚”,“山寨现象”无处不在。

山寨文化是草根文化还是假冒伪劣?如果“玩不好”,很可能与违法、侵权扯上关系。

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杨德嘉表示,“山寨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要看是否对原作构成实质性的使用

,使用到什么程度。如果只是一种群众小范围的自娱自乐行为,不盈利,不和原权利人的作品形成竞争,不抢占原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一般来讲不构成侵权。但即便是非盈利行为,如果对原权利人构成损害,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许多网友自己“山寨”歌曲或影视作品,并将其放到网上让大家娱乐,即便不是抱着盈利的目的,如果对原作使用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一些厂家生产“山寨手机”的现象,杨德嘉表示,如果相关的品牌产品拥有外观专利和商标权,其再去仿冒,即将构成实际上的侵权,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律。

对于“山寨明星”,律师王韵表示,山寨明星本身一般不会构成肖像侵权,但是如果模仿的目的是为了混淆,进而达到误导公众的结果,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则将有可能构成消费欺诈和不正当竞争。如果商家在宣传的时候,能够明示出来“此明星非彼明星”,则有可能规避这方面风险。

“山寨”可以是一种草根文化,是一种自娱自乐。但不违法、不侵权是“山寨”文化应有的法律底线。

(《北京晚报》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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