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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何以位列“四权”之首

2008-12-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在中国人权研究会举办的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提出,十七大报告中描述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构成了新的人权体系,如果将来修改宪法,这些人权应当写入宪法。

笔者认为,十七大报告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重申了这一论述),将知情权列于四种权利之首,并不是一个随意的排列,而应当大有深意存焉。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一种越来越强大的生产力,一种越来越关键的社会政治资源,公民只有充分享有知情权――享有探求、知晓、掌握、运用自身信息和公共信息的权利,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对社会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知情权,公民对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所在缺乏清醒的认识,对外部世界的由来、现状及变化茫然无知,无异于处在“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蒙昧状态。

公民实现知情权的重要渠道是新闻媒体,包括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媒体的这些权利,很大程度上是由公民的知情权推导出来的。随着公民知情权诉求的发展,社会对新闻媒体行使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的要求也会不断提高,依法保障媒体的采访报道权、舆论监督权,将日渐凸显为一个与保障人权密切相关的“宪法课题”。

(《北京青年报》12.22 凌之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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