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跨国公司腐败各国严惩

2008-12-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各国编织严密法网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世界上最早对包括跨国公司腐败在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出惩罚规定。如今,《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以及1997年8月份修订的《反腐败法》对各种形式的商业腐败行为做出界定,并规定了相应惩治措施。正因为如此,包括戴―克

公司、飞利浦、西门子在内的众多德国公司往往是在远离本国的发展中国家才被爆出腐败丑闻。

而1977年出台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是因水门事件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所产生的副产品。它是全球各国制裁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它规定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涉案人员将负刑事责任。

曾徘徊在“严重腐败国家”之列的韩国,近年来亦大力整顿跨国公司腐败问题。2001年,韩国制订了《腐败防治法》,成立总统直属的腐败防治委员会,后更名国家清廉委员会。从2003年起,国家清廉委员会对全国325个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一年一度的清廉度调查,摸清各个机关是否存在接受商业贿赂、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这使得跨国公司很难在韩国插缝行贿。

舆论监督发挥作用

IBM在韩国分公司的行贿事件最初就是由媒体披露的。2004年1月,韩国联合通讯社报道称:这家韩国分公司借助行贿从政府获得5500万美元的合同。这则报道直接引起了韩国民众对这起商业贿赂案的密切关注,并督促政府早日惩治商业腐败。风波过后,韩国政府也意识到信息的不公开和不对称是商业贿赂的源头,于是就在网上最大范围地公开了政府机关的各类信息,将政府采购转变为电子采购方式,接受民众的在线举报。

跨国公司“偏爱”发展中国家

由于发达国家的反腐体制较为完备,为规避风险,跨国公司经常选择在法制、舆论监督等不太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商业行贿。1960年代,非洲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后,表面上一些宗主国撤离非洲大陆,但实际上,这些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却在当地变相发挥着“大使馆”的作用,并明目张胆地从事各类商业腐败行为。他们大肆贿赂当地政府官员,争取有利于己的经济发展计划和石油开采合同,垄断石油价格。

不过,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条件的改善,跨国公司也开始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埋单。在肯尼亚,政府对查出的行贿公司处以罚款,同时着手彻底整顿最有腐败倾向的社会部门。政府官员被要求提交一份财产声明,这样就更容易追踪他们在政府之外的收益。目前,肯尼亚人正开始集体反抗行贿文化。受贿的官员甚至被强行押送到警察局惩治。他们认识到,要防止各种形式的腐败阻碍自己国家的发展。

行贿者须付出高成本

美国的罚单向来以“高”、“狠”闻名:1989年,洛克希德公司拿100万美元行贿埃及官员,希望获得埃及政府三架飞机的定单,结果被处以2480万美元巨额罚款;2005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巨人公司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顾问行贿350万美元,这家公司不得不以2850万美元了结官司。

另一方面,被披露出商业行为违规的跨国公司往往公众形象大损,其经营销售“元气大伤”。在德国,如果一家公司做出了违法行为,它不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还会遭受舆论批评以及竞争对手排挤,公司形象将大大受损,甚至濒临破产边缘。

(《国际先驱导报》12.22 元涛等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