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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2008-12-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近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再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该规定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

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由于目前社会保险统筹的层次比较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享受保险的人口比例不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缴费费率也不一致,因此,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一个过程。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北京日报》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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