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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2009-0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2月4日晚,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记者李敏被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从北京抓走。随后,网络报记者关键“失踪”14天后方知被河北警方抓去。在这两起事件中,同样是记者被抓,同样是涉嫌受贿犯罪,引发了人们一连串的追问:记者受贿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记者受贿该由哪个侦查机关受理?

我国《刑法》规定:“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此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也构成受贿罪。

由此可见,“受贿”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北京的李肖霖律师说,判断涉案记者涉嫌何种受贿罪名,首先要看记者的身份是否算作“国家工作人员”,看他们所在单位的性质,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或是事业单位。此外,还要看记者从事的是否是国家公务。

李律师认为,记者采访通常理解不应当属于国家公务活动,而是媒体的采访活动,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进行调查。

那么,记者涉嫌受贿该由哪个侦查机关受理?这取决于对记者身份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的原文: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等。该条款当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也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

如此来看,如果指控两名记者是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名,应当由检察院管辖;如果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名,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由于记者的身份没有明确的法律或法规界定,就出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进行侦查的情况。李律师说:“从逻辑上来讲,两者当中必有一错。”

(《北京晚报》2008.12.24孙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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