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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索赔不受法律保护

2009-01-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赵先生与电脑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半年后,公司认为赵先生不胜任所在岗位,与他签订《绩效改进培训计划》,两个月培训后,赵先生仍未能完成岗位任务。2008年3月,该公司与赵先生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赵先生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下月工资先发
)。

赵先生收到上述款项后,提起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2007年9月公司组织的活动中身体受伤,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使其未享受到医疗期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受胁迫签订的,应认定为无效,要求公司赔偿256万亿美元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工作期间已向公司提供其受伤的诊断证明;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受到胁迫,赵先生要求赔偿缺乏依据,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

近来,不少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高额索赔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官审理发现,劳动者期待值较高,而单位承担能力有限,因此双方很少有协商的余地,还有些劳动者反复以不同理由向单位提起高额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对劳动者索赔中合法合理的部分给予支持,但对无法实现的高额索赔不予支持。

(《北京日报》2008.12.31 贾冬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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