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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应设从宽规定

2009-01-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国刑法没有对老年人犯罪作出特别的规定。在理论界,对于老年人刑事责任是否应当予以特殊规定,主要形成了三种思路:一是认为应当设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二是建立老年人的相对刑事责任制度,即达到一定年龄后,只对某类或某几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三是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犯罪,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条款。

老年人生理功能和心理思维能力逐渐衰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将随之降低。年老者如同年幼者甚或精神病人一样,属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缺陷的人。老年犯罪人生活自理能力本已较差,有的还有多种疾病,需要其他人照理,因此依靠对其限制自由进行羁押改造的方式意义不大,况且国家还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等保障措施,增加了改造成本。

目前,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我国一直有敬老的传统,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不仅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尊老的氛围。

(《检察日报》1.13 于新民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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