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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后错认失主,应赔偿损失吗

2009-01-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某日回家路上,我拾得一皮包,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身份证显示失主为刘某,当我向周围的人问及谁是刘某时,旁边有人指明一人是刘某,并且说他丢了皮包,因为我要赶着回家,没多加考虑,便轻信并交给了他。不料我还未到家,真正失主刘某却持工作证找上门来。我虽一再解释,但刘某就是要我赔偿损失。请问,我拾金

不昧但错认失主,造成损失应否担责?

【律师解答】:

尽管你的行为属于拾金不昧,但你也应当赔偿损失。《民法通则》规定,拾得某物,并不取得该物所有权。你将钱物错交他人,你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

《民法通则》还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但你没有认真审查核对,便交给了他人,你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根据有关规定,拾得者对拾得物灭失、毁损的免责事由,仅限于“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你虽没有故意,但本案所涉财物仍然客观存在,并非已经灭失、毁损,只不过是在非真正失主手中,因此,你不具有免责要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日报》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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